昨日(3月1日),《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启动仪式在省科技展览馆举行。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地方性法规相较,成都市法律援助立法具有“适度扩大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增加法律援助形式,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等显著地方特色。
《条例》中将“依法请求行政补偿”;“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司法保护”;“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提起的公益诉讼或者因实施见义勇为、实施志愿服务行为产生诉讼,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等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据悉,各地在制定经济困难标准时,都将其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在《条例》中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确定。此举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
《条例》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接受指派后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绝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者就此采访了成都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雷彬,他介绍说,对于无故拒绝法律援助的律师,律师工作处将责成其改正,如不改正的,按照《律师法》和《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暂缓年检注册的处罚。